发布时间:2022-07-02
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和目的意义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基本的四大权利是: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第七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的权利,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助产士亲自接生,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效力
①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②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③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④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⑤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职责
我院是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同时,“桂林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设在我院保健部。
1.填写上报桂林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2.建立健全桂林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
3.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和印章,落实相关人员职责。
4.严格签发程序,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5.加强宣传告知工作,有宣传栏、告知书等 。
6.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等。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
1、《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使用《广西人口健康管理信息平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它《出生医学证明》均为非法,一律无效。严禁任何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
2、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由儿童保健科负责打印、发放,专人负责加盖专用章,做到章、证分开管理。
3、《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出入库登记本,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并分类归档,同时将数据库按年度做好备份。
4、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批露或泄漏,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温馨提示
(一)办理地点和时间、咨询电话
在本院分娩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请至医院东镇院区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儿童保健科二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
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正常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3-2862577。
(二)办理流程
1.由产房接生者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产妇及分娩信息并签名,同时在《广西人口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录入分娩信息。
2.前来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各一份、新生儿母亲的出院证或出院发票。
(2)新生儿母亲以外的人领取,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摁指纹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3)如新生儿随母亲姓,需父亲亲自到场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注明“同意随母姓”,并签名、盖手印。
3.现场办理: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双方共同核对,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专用章后,由领证人在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上签名及摁指纹签领。
4.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共同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告知家长新生儿姓名一经确认、签发,原证上不得更改,不得因更改新生儿姓名而更换《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出生医学证明》。
(三)桂林市五城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儿童父母准备好以下材料:
1.儿童父母双方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上户口的儿童,需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原始签发材料的整套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外籍人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提供正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的个人信息资料,并由新生儿父母签字确认。
补发地点:
1.桂林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楼七楼保健部“桂林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儿童父母在现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和申请书,接受材料审核,儿童母亲以外的人员办理领取,需提供母亲填写并签名摁指纹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审核无误后,由“桂林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签发人员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盖桂林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上述补发材料由“桂林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
桂林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2859430